发布日期:2022-02-22 浏览次数:846次
小张2020年1月1日与小李签署房屋租赁合同,租用小李名下的一套三居室住宅,租赁期限为两年,房租半年付一次。合同签订当天,小张付了半年租金,小李将房屋交给小张。2020年6月,小李资金周转困难,以该住宅抵押银行贷款。后还款期限届满,小李无力偿还贷款。2021年5月,银行行使抵押权,发现小张租住在该住宅。银行能否要求小张腾房,以行使抵押权?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四百零五条“抵押权设立前,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,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。”之规定,小张租用房屋在前,设立抵押权在后,银行不能要求小张腾退房屋以行使抵押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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